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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成都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1   作者:

成都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应用型城市大学,切实加强我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事假;

(三)婚假;

(四)产假、护理假;

(五)探亲假;

(六)工(公)伤假;

(七)丧假。

第五条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六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处理的,可请事假。

第七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可请婚假,假期5个工作日。婚假时间应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难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难产假15天;纯母乳喂养的,提供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增加30天母乳喂养假;孩子一岁内每天有1小时哺乳假或者全年合并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病情证明可请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病情证明可请42天流产假。

男职工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可请护理假20天。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参加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外地居住的,可以利用学校寒暑假探亲,学校不单独给予探亲假。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或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由学校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和《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5个工作日(含往返时间)。

第十二条 产假、护理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不单独给与育儿假;男职工育儿假在寒暑假统筹安排,不单独给与育儿假。

第三章 请销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请假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程序执行:

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条应注明请假原由及请假的起止时间。

(一)病假

1.请病假2个工作日以上的,除假条外,本人须同时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2.请病假311个工作日的,由所在部门、学院审批,请假条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所在部门、学院留存复印件以备查);

3.请病假11个工作日以上至一个月的,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后,报人事处审批;

4.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后,交由人事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5.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提交成都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所在部门、学院同意,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报请所在部门、学院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

(二)事假

1.请事假2个工作日以内的(含2个工作日),由所在部门、学院审批,请假条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所在部门、学院留存复印件以备查);

2.请事假311个工作日的,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事假11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报请所在部门、学院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

(三)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由所在部门、学院审核,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工(公)伤假,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 销假

请假期满,请假人须及时到所在部门、学院报到并履行销假手续,销假条应注明返校工作时间。销假条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人事处备案。若请假人逾期未返校报到,所在部门、学院必须催告本人返校并按规定考勤,人事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请假期内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工(公)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1.一个月病假、事假累计在11个工作日以内的(含11个工作日),按请假天数扣发当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累计在11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当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因工(公)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工资,期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工作人员患有中、晚期癌症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须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精神疾病(须经市级以上精神疾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无法正常工作的,本人在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婚假和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 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绩效由各部门、学院根据本单位分配办法考核发放。

第五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未经学校允许,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

第十九条 旷工的认定由各部门、学院具体实施。教职工对旷工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旷工1天及以上者,扣发次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1年内旷工累计达1天者,扣发次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考勤、请销假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各部门、学院应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门、学院内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一年,并提供成都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无法正常工作的证明,所在部门、学院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在核定岗位数内进行人员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修订)》(成大发〔201521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