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稳定就业,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下调,用人单位因稽核、自查漏报等原因申请为职工补缴2015年3月后的失业保险的,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
二、对尚未缴纳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调后的费率重新核定失业保险费后缴纳。
三、对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对5月的失业保险费进行抵缴,如用人单位多缴部分足够抵缴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2015年5月的失业保险费,抵缴后若有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如用人单位多缴纳部分不够抵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再进行抵缴。
四、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多缴纳费用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社保费时自行与职工结算差额。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