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川教[2015]61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全面提升高校教师师德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高校教师的师德素养直接影响着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对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长期以来,我省广大高校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潜心治学、教书育人,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当前社会变革转型时期所带来的负面现象也对教师产生了一定影响。少数高校教师理想信念模糊,育人意识淡薄,教学敷衍,学风浮躁,甚至学术不端、言行失范、道德败坏等,严重损害了高校教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一些高校对新时期师德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方法陈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不健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高校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高校教师师德水平。
二、明确总体要求,统筹谋划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充分尊重高校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高校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高校教师自觉成为“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践行者。
三、创新宣传教育,营造师德建设良好氛围
将师德宣传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宣讲《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师德规范要求,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校园内设置师德宣传专栏,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组织开展先进事迹宣传展示、巡回报告、师德论坛、演讲征文等活动,集中宣传高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展现教师良好精神风貌,促进学校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浓厚氛围。密切关注高校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
将师德教育摆在高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作为新教师入职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开展丰富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修身立德,铸造师魂。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找准共鸣点,增强高校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建立师德专家库,邀请师德模范、教书育人楷模等一线优秀教师走进校园,用他们的生动事迹阐释师德内涵。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将师德修养融入教师专业发展,结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高校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师德建设与专业发展相结合,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鼓励教师开展师德建设相关课题研究,促进师德研究与学科建设的深度融合。
四、健全考核激励,引导教师提升师德素养
将师德考核作为高校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聘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师德考核标准、程序和结果运用,引导教师将外在的制度约束逐步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修养。
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优秀教师评选、各类高层次人才遴选推荐中优先考虑。开展师德标兵评选活动,在广大教师身边树立一批师德先进典范,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引领师德风尚。
五、强化监督惩处,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将师德建设作为高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高校要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师德建设工作体系
高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高校要明确师德建设的牵头部门,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要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高校主管部门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支持高校设立师德建设研修基地,搭建教育交流平台,积极探索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师德建设科学化水平。
高校要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明确并落实教师在高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广大高校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要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要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教育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