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和省、市《关于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校“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2014年编制核查、清理不在岗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核查本单位是否有以下“吃空饷”情形:
1. 单位“吃空饷”情况
单位隐瞒事实、虚报实有人员数套取学校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 个人"吃空饷"情况
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规违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
(1)在我校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按国办发〔2014〕65号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请于2015年1月29日16:00前,将清查治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行政楼313室)。若没有"吃空饷"情况,也需要作零报告。
人事处联系人:刘斌,吴志强,电话:84616040。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rar
人 事 处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