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四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解答
●为什么综合保险要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后,我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并轨后,对农民工有什么好处?
1、实现同城同待遇。并轨后,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将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2、统筹层次得到提高。并轨后,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将纳入省级统筹,更加适应农民工跨省、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3、按月领取养老金。并轨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将在统一制度下进行,办理手续将更加便捷、无障碍。
●如何办理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1、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本市户籍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并轨期间,综合保险各项待遇如何享受?
1、老年补贴:符合申领老年补贴和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2011年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逾期未办及已暂停缴纳综合保险费但不符合申领老年补贴个人账户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将自动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2、住院医疗费报销:2011年4月1日前参加综合保险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原综合保险的规定和方式报销住院医疗费。
3、工伤补偿:2010年8月1日前参加综合保险人员发生的工伤,按原综合保险的规定和方式报销住院医疗费。2010年8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失业补贴:符合申领综合保险失业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申领的,将不再受理。
5、女职工生育补贴:2011年4月1日前生育,符合享受综合保险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未申领的,接续参加生育保险后,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
6、医疗个人账户:从2011年3月22日起,暂停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综合保险卡,2011年4月1日起恢复使用,并逐步换发为社会保险卡。
●并轨后,享受什么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
(1)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综合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继续使用。
3、工伤保险:2010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综合保险按月支付待遇的人员,从2010年8月1日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失业保险: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 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2011年4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但综合保险和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24个月的,按原综合保险生育补贴标准享受待遇。
● 如何办理缴费与补缴欠费?
需缴纳2011年3月份综合保险费或补缴往期综合保险欠费的参保人员,应于2011年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缴费手续;4月1日后补缴的,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
●其他事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