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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11-03-04   作者: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一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从201141日起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11331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011 3 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 12% ,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1331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2011 3 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20113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13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3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4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 号)从 2011 4 1 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