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保局、高新区人社局社保处、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事局就业社保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流程,提升生育保险经办质量和效率,方便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现将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待遇网上经办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对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后具备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其生育津贴待遇实行用人单位网上经办。
(一)生育津贴待遇的申请
1.各用人单位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职工生育医疗费清算申请后进行生育津贴待遇申请。
2.各用人单位应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进行生育津贴待遇申请,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拨付申请表》(附件1)、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拨付。对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了刷卡联网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实现生育津贴待遇网上经办的,应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津贴拨付申请表》(附件2)、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拨付。
(二)生育津贴待遇的拨付
用人单位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申请生育津贴待遇,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后,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在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下同)内完成拨付。用人单位未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申请生育津贴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个人垫付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因其他特殊情形未实现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
各用人单位申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含规定的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时,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附件3),有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同时打印《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审批表》(附件4)且加盖公章,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合并症的提供)等原件和复印件,异地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5),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拨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申请
各用人单位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附件3),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病情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婚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拨付。
(三)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
各用人单位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附件3),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配偶情况说明(附件6),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拨付。
(四)单位垫付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医疗待遇,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后,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用人单位凭上述相应待遇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情况说明(附件7)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五)个人垫付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个人垫付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生育保险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业务经办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对符合生育津贴待遇网上经办范围的应实行网上经办,暂不具备网上经办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网上经办。用人单位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时,应认真核对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并根据职工的出院证明核对计算出的生育津贴待遇天数及其有关信息等,确保生育津贴待遇和有关信息准确无误。
(三)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确保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或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