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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管理制度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职改办(2000)37号
发布时间:2012-05-06   作者:
 

文件

     

川职改办(2000)37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职改办,省级各部门: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省人事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当前搞活人才工作的14条措施》(川人发[2000]14号),对我省当前职称工作政策的调整意向作出了原则规定。现就认真做了我省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不具备干部或聘用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正规学历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无确定身份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具备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和取得的业绩,对照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符合职称考试规定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三)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又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人员,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按川职改(19918号文规定计算。

符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按川职改(1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职称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纳入统一管理,原身份不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以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对因各种原因被解聘的人员,从解聘之次月起,按解聘后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五)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标准可按本人退休时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套入工人工资标准计发退休费。

二、关于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审,统一管理。对达到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和省已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职务档次,按照有关条件报考相应资格。

三、关于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从省外、国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及时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聘任手续。来川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资格效用不变。受聘或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致的,由用人部门(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持引进人员技术档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不再按川职改(19918号文办理任职资格确认手续;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川职改(19918号文件有关部门规定确认或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对来川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根据拟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关于部分高学历人员先聘职务,后评资格问题。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因工作急需不能及时申报评审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用人单位可先聘任其上岗,并发给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聘分开”问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评聘分开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评聘分开”原则,逐步改变人才评价受制于岗位限额和人才使用缺乏竞争的状况。实行评聘分开后,要将申报权给予个人,评审权赋予社会,聘任权归于单位。

(一)凡符合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

(二)人才评价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各级评审组织要分析、研究评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评审中要坚持重实绩、重能力、重贡献,要按照社会化评审的方向,根据市场需求与人才绩效评价的客观水准,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科学的人才评价方法,选准人才,确保质量。

(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岗,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按照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受任职资格、身份限制,可以“高评低聘”,可以“低评高聘”(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以不聘,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目前实行评聘分开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也可暂缓施行,但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实行。

六、关于实行“双师”或“多师”制问题。实行“双师”或“多师”制,是在“评聘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限制,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能力、业绩,依据国家颁布的各职务试行条例,申报多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多种任职资格,其所申报的任职资格档次应与本人的专业水平一致,可以高于或低于原已取得的任职资格。

七、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门(单位)离退休后,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人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和离退休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核实材料。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程序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申报人须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如实向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本人水平、能力、业绩的有关材料,并出具离退休后所供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逐级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送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同级同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一致。其中,对水平、业绩材料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离退休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效益、成果作为衡量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主要依据,离退休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主要业绩予以参考。如申报人离退休前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离退休后申报与原任职资格同一系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其在任原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证明本人水平、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离退休前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申报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必须提供新的业绩材料。

(四)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前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离退休前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离退休前五年内未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将离退休前五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

(五)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免予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含未达到我省规定的免试年龄者)。

(六)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前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用以证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作为参与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重要依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计发本人退休费及退休前工作单位的其它待遇挂钩。

八、关于部分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限制问题。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达到各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但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可按照我省《搞活当前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中关于部分人员可提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规定,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这些人员是: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三)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五)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推动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者;

(六)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从大中城市到乡(镇)、从内地到“三州”及边远山区工作连续三年以上者;

(七)符合我省“技术创新类”、“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条件者;

(八)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者。

九、关于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问题。按照深化职称改革的原则,我省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宏观控制上将逐步取消指标限制,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此项工作首先在已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进行,这类单位的岗位设置、职务聘任等,均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进行,其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工资基金不再报经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岗位职数限额审核。

其它事业单位按照“先行试点、然后推开”的步骤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在省人事职改部门未统一部署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前,暂按现行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个别具备条件的系列、系统、单位也可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先行试点。

十、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省职改办。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章)

                                 

                   OOO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