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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8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师德底线,规范师德标准,倡导学校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学院(部门)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学校、社会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应予处理或处分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言论,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强制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有损学生健康成长、拒绝学生合理要求、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等有损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声誉的失范行为。

第三章 受理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成都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举报成都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委员会在党委教师工作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举报邮箱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

第八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委员会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举报;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举报;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的举报;

(五)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举报。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职工师德问题后,委员会办公室责成涉事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涉事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的初步调查结果,区分事件类型和性质,根据需要,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应职能部门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其中涉及保密问题的由校办(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学生权益问题、师生关系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党委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教学纪律、招生、考试问题的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或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社科处或科技处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外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多方面问题的,由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负责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核查应形成核查报告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内容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处理建议等。

调查组及核查组成员均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专业人员协助调查、核查。调查或核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调查与核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核查时限。

对涉嫌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教职工的问题线索,同时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对被调查人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失范行为,委员会办公室将经核查、调查的有关证据材料,做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后报成都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处理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可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同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

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复核处理建议应当自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涉事教职工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成都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核查、调查、复核结果和复核处理建议,再次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学校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成都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失范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失范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违反党纪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应当在适当场合公开进行澄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学校将有关情况提交相关部门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解除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聘任、晋升、招生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受到取消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者资格。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教职工应积极整改,所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成都大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